那就是政法委。政法委跟老干局一样,太务虚了
有多虚?
县政法委常常组织各种会议和研讨,讨论的多是一些宏观的理念和方向,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和行动计划。
比如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议题,往往只是在理论层面探讨,却没有明确给出如何落地执行的细节。
第二,在实际工作中,县政法委对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介入较少,更多是在文件和报告中强调原则和指导思想,给人一种只谈理论、不办实事的印象。
第三,县政法委开展的一些宣传活动,形式大于内容。例如法治宣传,只是发放一些宣传资料,没有后续的实际跟进和效果评估,难以真正提升民众的法治意识。
还有,县政法委在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工作时,有时只是停留在口头协调,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落实机制,导致协调的结果无法真正落地。
但这么务虚的单位,在机构改革中竟然被加强了。
不过随着改革的深入,后面政法委应该会被裁撤合并。
并且呈现以下的方向(仅个人观点)
一、撤销县委政法委机构,强化县委职能
改革的第一步是撤销县委政法委机构,将其工作职责直接纳入县委日常工作,由县委专职副书记负责。
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。通过这种方式,政法工作将更加聚焦于县委的决策和指导,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。
这一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管理层级,使政法工作更加贴近县委的中心工作,确保政策的快速响应和有效执行。
二、设立政法股,优化司法协调工作
为了保留政法委的核心职能,建议在县委办公室中设置政法股,编制四到五人,负责办理司法协调方面的具体工作。
这样的设置,既保留了政法委的协调功能,又通过精简人员,提高了工作效率。政法股的设立,能够确保司法协调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,避免因机构撤销而导致的工作断层。
通过精简人员,提高工作效率,同时保持司法协调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。
三、法律专业人才的合理安置
接着,将原政法委中的法律专业人员根据其专长分类安置到公安局、检察院、法院、司法局等政法机关。
这样的人才分流能够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,提升各政法机关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。
同时,这也有助于减少机构重叠,提高资源利用效率。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,提升各政法机关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。
四、优化司法机关人员结构
各司法机关可分批清退临聘人员,法院也可不再招录聘用制书记员。
这样有助于优化司法机关的人员结构,提高正式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,同时也能够减少财政支出,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。
五、明确政法委职能边界,保障司法独立性
最后,政法委作为议事协调性机构,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不能直接干预司法活动。
因此,在改革中,应当明确政法委的职能边界,确保其在协调政法工作的同时,不干预具体的司法决策。
这样,保证司法的独立性,不干预具体的司法决策,又能发挥政法委在宏观层面的协调作用。
